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