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