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