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