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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