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