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和从事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的人员,完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设施、设备,规范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患者随访和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