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