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回到社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看护协议。看护协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患者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三)患者康复治疗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协议的责任;
(五)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监护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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