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协助患者接受定期门诊治疗、社区随访、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报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