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随访人员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访、拒访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安机关。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现居住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将患者信息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监护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返回居住地。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现居住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将患者信息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监护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返回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