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方式,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力量向精神卫生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方式,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力量向精神卫生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