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履行精神障碍防治等公共卫生职能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