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