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服务人口等情况,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满足公民精神障碍医疗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