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预防、医疗、康复服务体系,提供下列服务: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
(四)有助于公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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