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所需经费,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和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予以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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