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负责精神障碍防治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规范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服务,进行随访和病情评估,提出医学处置建议和健康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