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精神卫生和心理学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门人才。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精神卫生专业,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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