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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