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向公民提供心理状态评估、心理行为问题咨询和干预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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