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用人单位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