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