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提供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书面说明,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