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社区随访过程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动员其主动就医或者动员其监护人主动送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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