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接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经核查寻找不到患者的,应当联系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