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规定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