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对患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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