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病情稳定的人员经功能评估合格并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其就业,并协助做好辅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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