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治疗等服务,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治疗等服务,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