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康复 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传授康复方法。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