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九条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