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一)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
(二)开展红色文化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
(三)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
(四)建设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
(一)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
(二)开展红色文化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
(三)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
(四)建设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