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文化消费,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整合红色旅游资源,创新红色旅游发展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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