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发挥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教育活动。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红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鼓励学校到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托本地红色文化遗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发挥老党员、老战士、老模范的作用,面向群众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推进社区文化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振兴。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红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鼓励学校到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托本地红色文化遗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发挥老党员、老战士、老模范的作用,面向群众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推进社区文化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