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文化网络内容建设,运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开展网上红色文化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损害、否定红色文化的错误言行,汇聚强化网上正能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