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题材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电影以及出版物等的创作生产,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社会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