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红色文化遗存,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红色文化陈列展览精品。
对具备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做好原址陈列展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者铭牌说明。
各级综合性博物馆应当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基本陈列超过五年的可以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十年的可以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史志部门的意见,保证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