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研究阐发、展示利用、教育普及、传播交流,发挥红色文化固本培元、凝心铸魂、教化育人、推动发展的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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