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