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制定安全预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制定安全预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