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