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