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对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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