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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