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