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
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
禁止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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