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禁止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