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