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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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充分运用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第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 第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确... 第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第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党史... 第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和人才培养、专家咨询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 第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 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 第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 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传承红色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认定、公布,组织编制、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 第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查红色文化遗存,收集代表性实物,... 第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红色文... 第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 第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 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 禁止污损... 第十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二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因重大公共...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修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全面排查,建...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研究阐发、展示利用、教育普及、传播交流,发挥红色文化固本培元、凝心...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研究力量,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强对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红色文化遗存,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红色文化陈列展览精品。 对具... 第三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条 各类红色文化遗存应当逐步实现向社会公众开放。 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题材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电影以及出版物等...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文化网络内容建设,运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开展网上...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红色文化题材作品、制作发...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发挥英雄烈士纪...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主题月、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通过多种形式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文化...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一)通过捐赠...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八条 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三十九条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实物和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