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